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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等五部门发布《汽车数据

来源:办公室业务 【在线投稿】 栏目:综合新闻 时间:2021-08-21 04:16
作者:网站采编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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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:近日,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、国家发展改革委、工业和信息化部、公安部、交通运输部联合印发《关于管理《汽车数据安全(试行)》(以下简称《条例》),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。

近日,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、国家发展改革委、工业和信息化部、公安部、交通运输部联合印发《关于管理《汽车数据安全(试行)》(以下简称《条例》),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。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相关负责人表示,《条例》旨在规范汽车数据处理活动,保护个人和组织的合法权益,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,促进汽车数据的合理开发利用。

随着新一代信息技术与汽车产业的加速融合,智能汽车产业和车联网技术的飞速发展,以自动辅助驾驶为代表的人工智能技术日益普及,以及汽车数据处理能力不断增强。暴露的汽车数据安全问题和隐患日益突出。有针对性地出台汽车数据安全管理领域的规章制度,明确汽车数据处理者的责任和义务,规范汽车数据处理活动,是防范和化解汽车数据安全风险,确保汽车数据合理有效利用的需要。以及维护国家安全利益和保护个人合法权益的需要。

《条例》主张汽车数据处理者坚持“车内处理”、“默认不采集”、“精度范围申请”、“脱敏处理”等数据处理进行汽车数据处理活动时的活动。减少无序收集和非法滥用汽车数据的原则。

《条例》明确汽车数据处理者应当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责任,充分保障个人信息的安全和合法权益。汽车数据处理者开展个人信息处理活动,应当将相关信息以重要方式告知个人、征得个人同意或者符合法律、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。汽车数据处理者在处理个人敏感信息时,还应征得个人同意,以满足特定要求,如限制处理目的、提示收集状态、终止收集,或符合法律、行政法规、强制性国家标准等其他要求。汽车数据处理器在采集指纹、声纹、人脸、心律等生物识别信息之前,具有提高行车安全的目的和充分必要性。

《条例》强调,汽车数据处理者在开展重要数据处理活动时,应当依法遵守国家有关存储的规定,加强对重要数据的安全保护;落实风险评估报告制度要求,积极防范数据安全风险;落实年报制度要求,主动按时上报年度汽车数据安全管理状况。因业务需要需要向境外提供重要数据的,汽车数据处理方应当执行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制度的要求,不得违反出境安全评估结论向境外提供重要数据,并补充相关信息。年报中的信息。

《条例》提出,国家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,做好汽车数据安全管理和保障工作,包括开展数据安全评估、抽查核查等工作。数据出口、智能(网联)车联网平台建设等工作。对违反本规定的汽车数据处理者,有关部门将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》等法律、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。

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相关负责人指出,汽车数据安全管理需要政府、汽车数据处理方、个人等多方参与。在汽车数据安全管理过程中,省级以上网信、发展改革、工业和信息化、公安、交通等相关部门将加强协调和数据共享,形成合力。

文章来源:《办公室业务》 网址: http://www.bgsywzzs.cn/zonghexinwen/2021/0821/1899.html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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