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黔东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东南州城乡

来源:办公室业务 【在线投稿】 栏目:综合新闻 时间:2020-07-29 00:46
作者:网站采编
关键词:
摘要:黔东南府办发〔2020〕9号 各县(市)人民政府,州政府各部门、各直属机构: 《黔东南州城乡低保工作职责规定》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,现印发给你们,请认真贯彻执行。 ?黔东南州人

黔东南府办发〔2020〕9号

各县(市)人民政府,州政府各部门、各直属机构:

《黔东南州城乡低保工作职责规定》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,现印发给你们,请认真贯彻执行。

?黔东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

?????????????????????????????? 2020年7月17日

黔东南州城乡低保工作职责规定

第一章? 总? 则

第一条? 为进一步推进城乡低保工作规范化、程序化、制度化管理,促进城乡低保工作权责清晰、公正透明、兜底有力,根据《社会救助暂行办法》(国务院令第649号)、《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<贵州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程(试行)>的通知》(黔府办发〔2010〕16号)等有关规定,结合黔东南州实际,制定本规定。

第二条? 本规定适用于在黔东南州城乡低保工作中履行入户调查、民主评议、张榜公示、抽查、审查、审核、审批、监督职权的组织机构、驻村(居)干部和村(居)委员会及村(居)干部。

第三条? 城乡低保工作坚持按户施保、应保尽保、应退则退、程序规范、公平公开、对象精准、群众认可的原则,广泛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。

第二章? 工作职责

第四条? 州级民政部门工作职责:

州级民政部门承担城乡低保政策指导、培训、抽查、督促和检查责任。州民政局主要负责人负总责,分管负责人具体负责,社会救助科负责人具体抓落实,社会救助服务中心负责人负责低保业务服务工作。

(一)起草城乡低保地方性政策,制定城乡低保工作制度、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,负责城乡低保政策、法规的宣传工作。负责制定全州城乡低保工作人员业务培训计划并组织开展培训。

(二)编制州级城乡低保资金需求计划,负责提出全州城乡低保资金分配方案,并对资金使用进行监管。

(三)指导、监督、检查全州城乡低保政策落实和制度实施情况,总结推广先进经验。

(四)受理全州城乡低保工作的咨询和投诉工作;单独或会同有关部门处理在城乡低保工作中的违法违纪人员、出具伪证的单位和弄虚作假的保障对象。

(五)负责全州城乡低保工作信息数据的统计汇总和管理工作,开展信息化建设。协调有关部门,开展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。

(六)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全州城乡低保标准和方案,并负责标准的调整和上报备案工作。

第五条? 县级人民政府职责:

县级人民政府承担城乡低保政策制定、资金投入、工作保障和监督管理主体责任,县(市)长负总责,分管副县(市)长具体负责。

?(一)健全县级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领导小组,根据需要适时召开会议,分析和研究解决城乡低保工作中的热点和难点问题。

(二)根据上级城乡低保法规政策制定本地的具体操作办法,建立和完善各项管理制度。

(三)建立健全县、乡两级城乡低保工作机构,配齐配强工作人员,确保编制、人员、工作经费落实到位。

(四)依据本县(市)城乡低保资金年度需求,统筹上级城乡低保补助资金,足额预算安排匹配本级城乡低保资金,有效保障城乡低保政策落实。

(五)将城乡低保工作纳入对相关部门、乡镇(街道)人民政府(办事处)年度绩效考评体系和重点督查督办事项。

第六条? 县级民政部门工作职责:

县级民政部门承担城乡低保管理、审批、指导、政策培训、县级抽查、督促和检查主体责任。县级民政部门主要负责人负总责,分管负责人具体负责,社会救助股负责人具体抓落实,社会救助服务中心负责人负责低保业务服务工作。

(一)负责本辖区城乡低保工作的管理和审批,指导、督促和检查乡镇(街道)城乡低保工作。

1.县级民政部门收到乡镇(街道)人民政府(办事处)审核意见和相关材料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批意见。不符合条件决定退出的,应当在作出审批决定后3个工作日内,通过乡镇(街道)人民政府(办事处)书面告知原保障对象并说明理由。

2.县级民政部门在提出审批意见前,应当审查乡镇(街道)人民政府(办事处)上报的申请材料、调查材料和审核意见,重点对工作程序进行审查,对入户调查材料的填写进行抽查,并对拟新增低保家庭和拟退出低保家庭按照不低于10%的比例入户抽查核实。对单独登记备案的低保经办人员和村(居)民委员会干部近亲属的申请对象、有举报及其他需要重点调查的低保申请对象,民政部门应进行100%入户复核。

(二)科学合理编制年度城乡低保资金预算和用款计划,并报同级财政部门按照预算和计划及时拨付资金,确保低保金按月及时足额发放。

文章来源:《办公室业务》 网址: http://www.bgsywzzs.cn/zonghexinwen/2020/0729/413.html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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